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9-20 17:08浏览次数:字体:[ ]

  ZZTYDR—2022—00003
  株天政告〔2022〕1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及防火区:从即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1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凡违反本通告在森林防火期间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110、0731-28665617。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株天政告〔202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
  政策解读链接:株洲市天元区林业局 关于《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