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三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天政办发〔2022〕11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三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有关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三农”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0日
株洲市天元区“三农”保险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区“三农”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湖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湘财金〔2020〕4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根本,以促进农业发展为目标,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规范“三农”保险秩序,保护“三农”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三农”保险的支农惠农富农作用,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工作要求
聚焦防返贫监测户、低保、特困等重点群体,保障农民生产生活、人身财产安全。聚焦农业产业发展,围绕果蔬等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保险,逐步实现有灾保成本、无灾保收益。聚焦农险服务“最后一公里”,多措并举引导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力争实现愿保尽保,参保主体风险保障获得感大幅提升。
三、保险内容
(一)承保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022年我区“三农”保险业务由具备经办资格的保险公司在经法定程序后承保。
(二)开办险种
1. 乡村振兴保。承保范围为我区乡镇(群丰镇、雷打石镇、三门镇)辖区范围内农村户籍居民,涵盖自然灾害救助、意外救助、医疗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产业救助、教育救助、务工收入损失救助、留守儿童意外(疾病)救助、农房倒塌救助、因灾生活困难救助等十个方面(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
2. 特色农险。根据我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际,主要包括蔬菜种植、特色果树、附属大棚设施三个方面(具体方案详见附件2)。
(三)保费补贴比例
乡村振兴保保费全部由区财政兜底;特色农险中蔬菜种植保费由区财政补贴80%,特色果树和附属大棚设施保费由区财政补贴70%,经营主体缴纳自费保费后,区财政再据实向承保机构缴纳剩余保费。
(四)保险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一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乡镇要提高政治站位,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统筹规划,密切协作,合力推进“三农”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广泛宣传引导。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承保机构和镇、村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公众号、自媒体、APP平台、微信群、QQ群及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三农”保险相关政策和最新动态。基层协保员要积极推进政策宣讲进村、解读到户,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
(三)明确责任分工。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政、教育、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业务指导、信息沟通、资料提供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承保机构负责查勘、核灾、定损、处置纠纷、化解矛盾等工作;镇、村要履行协同组织职责和发挥协助服务职能,对投保理赔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严禁虚假投保,虚假理赔。
(四)优化保险服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安排专人督办赔付情况。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例规定,简化理赔流程,一次性告知理赔资料,并严格执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在理赔资料齐全、责任明确后,要及时足额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要加强理赔支付监管,着力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和农户满意度。
附件:1.株洲市天元区“乡村振兴保”实施方案
2.株洲市天元区特色农险实施方案
附件1
株洲市天元区“乡村振兴保”实施方案
一、保险方案
(一)“服务乡村振兴”民生类保险综述
为有效护航乡村振兴战略,本保险方案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农民生产生活、人身财产安全,助力乡村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设置涵盖人身保障、教育保障、劳务生产保障、住房保障、生活困难保障五大类的十项保障内容。
1. 乡村居民自然灾害救助
保险责任:乡村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对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理赔所需资料:气象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如暴雨、洪水等)、入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X光片(需原件)、手术记录、住院首页、伤残鉴定(如果死亡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可提供复印件)
2. 乡村居民意外救助
保险责任:乡村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人身伤亡,对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理赔所需资料:入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X光片(需原件)、手术记录、住院首页、伤残鉴定(如果死亡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可提供复印件)
3. 乡村居民医疗救助
保险责任:乡村居民罹患疾病,对符合当地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救助对象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
理赔所需资料:发票、入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手术记录、X光片(需原件)、住院首页、先在居民医保进行报销的需开分割单(需原件,本地就医或异地就医报备过可进行联网结算的由诊疗医院开具,异地就医未进行报备不能进行联网结算的由区医保部门开具)、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可提供复印件)
以上三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承保机构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③救助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④救助对象实施的自残、自杀等故意行为;
⑤精神损害赔偿;
⑥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⑦保险单载明的起付线以及超出起付线后赔偿比例至100%的区间部分。
⑧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⑨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⑩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4. 乡村居民重大疾病救助
保险责任:乡村居民救助对象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重大疾病是指救助对象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以及事先约定的其他疾病。
理赔所需资料:入院出院记录、首次诊断证明、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可提供复印件)
5. 留守儿童意外(疾病)救助
保险责任:乡村留守儿童因意外或罹患疾病,对符合当地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救助对象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
理赔所需资料:所在村出具的留守儿童证明资料及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复核盖章确认、入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X光片(需原件)、手术记录、住院首页、医疗方面如先在居民医保进行报销的需开分割单(需原件,本地就医或异地就医报备过可进行联网结算的由诊疗医院开具,异地就医未进行报备不能进行联网结算的由区医保部门开具)、伤残鉴定(如果死亡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可提供复印件)
6. 乡村居民教育救助
保险责任:乡村居民就读大专以上院校,对学费、住宿费、学杂费、生活费用给予救助。
理赔所需资料: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户、低保户、监测户证明以及被救助对象的大专以上院校录取通知书、缴费单或其他学校证明、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除证明材料外其他可提供复印件)
7. 乡村产业救助
保险责任: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植物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乡村居民种植农作物、林木的损失,对其产业损失给予救助;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动物疾病疫病等原因直接造成乡村居民养殖畜禽的死亡,对其产业损失给予救助;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乡村居民农业生产设备的损毁,对其生产设备给予救助。
理赔所需资料:气象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如暴雨、洪水等)、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损失清单、价格证明材料、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此保险责任种植业及农业生产设备需要在损失发生后24小时内进行报案,养殖业需在损失发生后即刻报案(需在无害化处理前完成现场查勘)。(除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外其他均需要提供原件)
8. 乡村居民务工收入损失救助
保险责任:乡村居民外出务工的,用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停工停产导致乡村居民务工收入损失,对其收入损失给予最长3个月救助。
理赔所需资料: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提供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停工停产证明材料以及被救助人近一年工资银行流水、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除证明材料及银行流水外其他均可提供复印件)
9. 农房倒塌救助
保险责任:乡村居民在用住房因自然灾害导致农房损毁倒塌,给予农房倒塌救助。
理赔所需资料:气象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如暴雨、洪水等),村、镇或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此保险责任需要在损失发生后24小时内进行报案。(除证明材料外其他均可提供复印件)
10. 乡村居民因灾生活困难救助
保险责任:乡村居民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对其衣、食、住、行给予合理救助。
理赔所需资料:气象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如暴雨、洪水等)、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因灾或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需进行救助的证明材料、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根据保险机构与政府部门协商后进行赔付,封顶赔偿金额为0.5万/人。(除证明材料外其他均可提供复印件)
理赔时效
赔款金额 | 理赔资料齐全后赔款支付时限 |
10,000 元以下 | 5个工作日 |
10,000 元 (不含) —30,000 元 | 10个工作日 |
30,000 元以上 (不含) | 15个工作日 |
伤残及死亡赔偿金 | 15个工作日 |
备注:如遇批量案件,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按照理赔实务,该批量案件理赔款项最迟不超过30天支付完成。
(二)承保方案
投保人:三门镇人民政府、雷打石镇人民政府、群丰镇人民政府
被保险人:株洲市天元区乡镇辖区内农村户籍居民
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一年。
保险费用:6.5元/人
保障内容 | 保险责任 | 责任限额 |
乡村居民自然灾害救助 | 因自然灾害导致辖内居民人身伤亡 | 伤亡责任限额8万元/人 |
乡村居民意外救助 | 因意外事故导致辖内居民人身伤亡 | 伤亡责任限额5万元/人 |
乡村居民医疗救助 | 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 医疗费用限额3万元/人 |
乡村居民重大疾病救助 | 首次确诊重大疾病给予一次性救助 | 重大疾病一次性给付5万元/人 |
乡村产业救助 | 因意外事故导致农产业损失 | 产业损失救助限额1万元/户 |
乡村居民教育救助 | 大专以上院校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教育支出救助 | 教育费用救助限额1万元/户 |
乡村居民务工收入损失救助 | 用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停工停产导致乡村居民务工收入损失 | 务工收入损失救助限额0.5万元/人 |
留守儿童意外(疾病)救助 | 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留守儿童人身伤亡 | 伤亡责任限额5万元/人医疗费用限额3万元/人 |
农房倒塌救助 | 因自然灾害导致农房倒塌 | 农房倒塌救助限额2万元/户 |
乡村居民因灾生活困难救助 | 因自然灾害导致乡村居民衣、食、住、行生活困难 | 生活困难救助限额0.5万元/人 |
赔偿标准
保障项目 | 起付线 | 超出起付线以上 | 赔偿比例 | ||
(元/次人) | |||||
意外、因病医疗费用 (乡村居民以及 留守儿童) | 特困户、低保户、监测户 | 2000元 | 10000 元以下 | 80% | |
10000 元(含) 以上 | 70% | ||||
其他群体 | 6000元 | 30000 元以下 | 70% | ||
30000 元(含) 以上 | 80% | ||||
教育救助 | 特困户、低保户、监测户 | 1000元 | 5000 元以下 | 90% | |
5000 元(含) 以上 | 80% | ||||
产业救助 | 特困户、低保户、监测户 | 2000元 | 10000 元以下 | 90% | |
10000 元(含) 以上 | 80% | ||||
其他人群 | 4000元 | 10000 元以下 | 80% | ||
10000 元(含) 以上 | 90% | ||||
农房倒塌救助 | 特困户、低保户、监测户 | 1000元 | 90% | ||
其他人群 | 2000元 | ||||
保障项目 | 误工时间 | 赔偿标准 | |||
务工收入损失 | 第 1 个月 | 2500元 | |||
第 2 个月 | 1500元 | ||||
第 3 个月 | 1000元 |
备注:乡村居民以及留守儿童的意外、因病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先进行报销,剩余自费部分在扣除起付线后按照超出起付线以上金额对应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其他保障项目均可直接通过乡村振兴保申请理赔,赔偿金额需扣除起付线金额后按照超出起付线以上金额对应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保障项目 | 保障群体 | 责任限额 | 赔偿比例 |
乡村居民自然灾害救助 | 全体被保险人群 | 伤亡责任限额8万元/人 | 死亡责任限额全额赔付,伤残责任根据伤残等级进行比例赔付 |
乡村居民意外救助 | 全体被保险人群 | 伤亡责任限额5万元/人 | 死亡责任限额全额赔付,伤残责任根据伤残等级进行比例赔付 |
留守儿童意外(疾病)救助 | 全体被保险人群 | 伤亡责任限额5万元/人 | 死亡责任限额全额赔付,伤残责任根据伤残等级进行比例赔付 |
乡村居民重大疾病救助 | 全体被保险人群 | 重大疾病一次性给付5万元/人 | 确诊重大疾病后责任限额全额赔付,重大疾病定义参照《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乡村居民因灾生活困难救助 | 全体被保险人群 | 生活困难救助限额0.5万元/人 | 因灾被评定为生活困难对象按照责任限额进行赔付,封顶限额为0.5万元/人 |
伤残比例等级赔付比例
项目 | 伤残程度 | 百分比 |
(一) | 死亡、一级伤残 | 100% |
(二) | 二级伤残 | 80% |
(三) | 三级伤残 | 65% |
(四) | 四级伤残 | 55% |
(五) | 五级伤残 | 45% |
(六) | 六级伤残 | 25% |
(七) | 七级伤残 | 15% |
(八) | 八级伤残 | 10% |
(九) | 九级伤残 | 4% |
(十) | 十级伤残 | 1% |
投保所需资料
(1)投保单(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政府部门出具的户籍人口数证明(加盖公章);
(4)保险协议(加盖公章);
二、理赔方案
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承保机构针对本项目设计三级理赔服务通道。
小额赔款绿色通道
责任范围:赔付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属于保险责任的轻微伤害事件。
操作流程:当发生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含)以下的小额事故时,被保险人即可在通知承保机构后迅速着手进行事故处理,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提供现场照片后即可进行索赔,承保机构无需进行现场查勘。
此外,对于需要进行急救、包扎、疏散等抢救行为的事故,本着救治第一的原则,也可以免予现场查勘,承保机构将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资料进行理赔处理。
常发案件服务通道
责任范围:赔付金额在3000元以上、承保机构市分公司理赔权限内的,属于保险责任一般伤害事件。
操作流程:伤害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并迅速向承保机构报案。承保机构在第一时间派员赴现场查勘,确定责任。若认定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出具的索赔材料齐备后,承保机构按承诺的理赔时间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对于保险责任认定有分歧的案件,由承保机构市分公司会同被保险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审议决定伤害事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属于保险责任,按照普通案件程序执行。
重大案件绿色通道
责任范围:重大伤害事件。重大伤害事件是指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事件。
操作流程:承保机构获悉发生重大伤害事故,迅速向省分公司应急理赔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程序。市、县(区)分支公司服务小组按照省分公司应急理赔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进行现场救援救助并做好后续的理赔服务工作。
疑难案件:承保机构会同被保险人、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人员共同进行处理。
附件2
株洲市天元区“特色农险”实施方案
一、承保方案
(一)蔬菜种植
品种 | 单位保额 | 基准费率 | 保险费计算公式 | 保险责任 | 免赔额 |
大棚蔬菜 | 3000元/亩/次 | 5% | 保险费=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费率 | 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旱灾直接造成保险蔬菜茎秆折断、果实损毁、植株腐烂或植株死亡,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 | 绝对免赔额100元 |
露地蔬菜 | 3000元/亩/次 | 7% |
(二)特色果树
品种 | 单位保额 | 基准费率 | 保险费计算公式 | 保险责任 | 免赔额 |
特色果树(葡萄、柑橘、杨梅、黄桃等) | 3000元/亩 | 10% | 保险费=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费率 |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 旱灾、暴风、暴雨、洪水、内涝、雹灾、冻灾、冷害;崩塌、山体滑坡、地陷、泥石流、地震;碎叶病、衰退病、萎缩病、溃疡病、黄龙病、脚腐病、炭疽病、线虫病、红蜘蛛、糠白蚧、天牛、黑蚱蝉、锈壁虱、吸果夜蛾等病虫害。直接造成30%(含)以上的保险果树死亡或推定死亡;或者直接造成保险果实损失,且果实损失率平均达到正常年40%(含)以上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绝对免赔额100元 |
(三)附属大棚设施保险
品种 | 单位保额 | 基准费率 | 保险费计算公式 | 保险责任 | 免赔额 |
大棚 | 钢架大棚(含棚架和薄膜)3000元/亩 | 3% | 保险费=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费率 | 因火灾、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暴雪、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的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棚的损失。 | / |
水泥大棚(含棚架和薄膜)50000元/亩 | 3% | / | |||
竹木大棚(含棚架和薄膜)2000元/亩 | 5% | / |
二、理赔方案
(一)特色果树
1. 柑橘(橙、柚)
(1)保险果树死亡或推定死亡: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树龄柑橘(橙、柚)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受损株数/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株数
保险果树植株推定死亡以省级林业部门技术鉴定规范为准。损失率、受损面积由保险人、被保险人、林业部门三方勘测后协商确定。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保险果树是否死亡的,实行两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真实损失程度。
不同树龄柑橘(橙、柚)每亩最高赔偿比例表
树龄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1年(含)——5年(不含) | 50 |
5年(含)——8年(不含) | 80 |
8年(含)以上 | 100 |
(2)当年挂果期内挂果率低于10%(含):
因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导致保险果树当年挂果期内挂果率低于10%(含)时,最高赔偿比例为30%。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树龄柑橘(橙、柚)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受损株数/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株数
2. 葡萄
(1)保险葡萄树死亡或推定死亡: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树龄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植株死亡率×损失面积。保险葡萄树死亡或推定死亡以省级农业部门技术鉴定规范为准
植株死亡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死亡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
不同树龄葡萄树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树龄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移栽成活-2年(含) | 60 |
2年(不含)-3年(含) | 80 |
3年(不含)以上 | 100 |
(2)保险葡萄当年挂果期内不挂果: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30%×不同树龄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损失面积,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
当受损葡萄的种植密度小于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范标准和密度时:损失面积=每亩实际种植葡萄株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范每亩种植数量×实际损失面积
保险葡萄当年挂果期内不挂果是指保险葡萄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导致当年挂果期内挂果数量未达到正常挂果数量的10%(含)。
3. 桃树
(1)保险桃树死亡或推定死亡: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树龄桃树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受损株数/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株数
保险桃树植株推定死亡以省级林业部门技术鉴定规范为准。损失率、受损面积由保险人、被保险人、林业部门三方勘测后协商确定。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保险桃树是否死亡的,实行两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真实损失程度。
不同树龄桃树每亩最高赔偿比例表
树龄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1年(含)——5年(不含) | 50 |
5年(含)——8年(不含) | 80 |
8年(含)以上 | 100 |
(2)当年挂果期内挂果率低于10%(含):
因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导致保险桃树当年挂果期内挂果率低于10%(含)时,最高赔偿比例为30%。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树龄桃树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受损株数/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株数
4. 杨梅
(1)保险杨梅树死亡或推定死亡: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树龄杨梅树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受损株数/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株数
保险杨梅树植株推定死亡以省级林业部门技术鉴定规范为准。损失率、受损面积由保险人、被保险人、林业部门三方勘测后协商确定。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保险杨梅树是否死亡的,实行两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真实损失程度。
不同树龄杨梅树每亩最高赔偿比例表
树龄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1年(含)——5年(不含) | 50 |
5年(含)——8年(不含) | 80 |
8年(含)以上 | 100 |
(2)当年挂果期内挂果率低于10%(含):
因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导致保险杨梅树当年挂果期内挂果率低于10%(含)时,最高赔偿比例为30%。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树龄杨梅树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受损株数/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株数
5. 蔬菜种植
保险蔬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以上(含)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时批次保险金额占比×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损失率×损失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蔬菜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蔬菜种植数量
根茎类(地下茎)和茄、瓜、果、豆类蔬菜不分批次,故出险时批次保险金额占比值为100%;叶菜类和葱蒜类蔬菜出现时批次保险金额占比值为50%。
不同生长期蔬菜赔偿比例
蔬菜种类 | 生长期 | 赔偿比例 | 生长期备注 |
根茎类(地下茎) | 苗期 | 40% | 从第一片真叶出现到展开10片真叶前 |
根茎类(地下茎) | 叶片生长旺盛期 | 70% | 地下茎没有形成时,主要地上部分营养生长 |
根茎类(地下茎) | 肉质根生长盛期 | 100% | 从地下茎开始膨大到肉质根形成 |
葱蒜类 | 幼苗期 | 40% | 第一片真叶展开、定植大田成活 |
葱蒜类 | 营养生长期 | 70% | 花芽分化前为营养生长期,重点是分蘖 |
葱蒜类 | 旺盛期 | 100% | 花芽分化至成熟期 |
茄、瓜、果、豆类 | 苗期 | 40% | 幼苗定植成活或种子发芽长出3-8片真叶 |
茄、瓜、果、豆类 | 营养生长期 | 70% | 生长根茎叶等营养部分到花芽分化前 |
茄、瓜、果、豆类 | 生殖生长盛期 | 100% | 花芽分化至成熟期 |
叶菜类 | 幼苗期 | 40% | 幼苗定植成活或种子发芽长出3-8片真叶 |
叶菜类 | 营养生长期 | 70% | 生长叶片,达到一定的高度 |
叶菜类 | 成熟期 | 100% | 生长达到标准,可上市 |
(二)附属大棚设施
保险蔬菜大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蔬菜大棚的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保险金额(元/亩)×(1-折旧率)×受损面积(亩)×损失程度×(1-绝对免赔率)
2.保险蔬菜大棚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元/亩)×(1-1-折旧率)×受损面积(亩)×损失程度×(1-绝对免赔率)
折旧率=年折旧率×使用年限
蔬菜大棚折旧率参照表
保险大棚 | 年折旧率(%) | |
竹木大棚棚架 | 40 | |
水泥大棚棚架 | 15 | |
钢架大棚棚架 | 10 | |
薄膜 | 长寿膜(含进口膜) | 30 |
普通膜 | 60 |
注: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折旧;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
大棚设施赔偿标准
大棚类型 | 保险标的 | 每亩保险金额 |
水泥温室大棚 | 水泥温室大棚 | 不高于50000元 |
钢架大棚 | 优质大棚棚架 | 不高于6000元 |
钢架大棚棚架 | 不高于3000元 | |
竹木大棚 | 竹(木)架大棚棚架 | 不高于2000元 |
薄膜 | 长寿膜(含进口膜) | 不高于3000元 |
普通膜 | 不高于1000元 |
(三)理赔所需资料
1.现场查勘报告(保险公司提供,农户签字)
2.索赔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农户签字)
3.分户损失清单(保险公司提供,农户签字)
4.现场查勘照片(保险公司)
5.抽样表(由保险公司、农户、政府主管部门三方签字盖章)
6.受灾鉴定材料及盖章(政府主管部门)
7.公示证明及盖章(政府主管部门)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