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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高新区关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七个一”行动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培育制造名城、建设幸福株洲”培养造就更多创新创业生力军,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株洲高新区管委会设立500万元专项资金池,用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授权株洲高新区动力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双创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门槛,便利化服务好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本意见所支持的对象是指在株洲本地高校、与株洲战略合作高校、其他高校株洲籍的在校大学生,在株洲本地高校、与株洲战略合作高校、其他高校株洲籍的毕业不超过5年的创业团队及个人。
  第五条  创业项目支持。采取事前支持方式,根据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含量、市场前景进行评判,经评审通过后单个项目可按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支持。
  第六条  鼓励获支持的创业项目在株洲河西示范园、田心高科园、董家塅高科园、荷塘高新区、株洲经开区创办企业。
  第七条  对获得支持的创业项目,将优先推荐给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各园区根据自身实际可给予一定的场地免租支持。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交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由双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采用路演评审等方式,对创业项目的创新能力、商业模式、管理能力、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拟支持项目。双创中心组织获得支持项目签署资金支持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划拨资金。
  第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确保资金不用于与创业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创业服务

  第十条  对获得支持的创业项目,将优先推荐申报株洲市“先投后股”资金支持。若创业项目发展过程中因经营需要增资扩股,在同等条件下,株洲高新区投资平台具有优先投资权。
  第十一条  双创中心持续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针对性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培训、融资对接、市场拓展、品牌宣传等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支持资金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合法、未谋取私利的,免予追究项目资金获取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意见试行一年,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双创中心负责解释,并配套相应操作办法。试行期满,根据实施效果对本意见进行调整。


政策解读链接:《株洲高新区关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